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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广州市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拟对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地块项目进行合作开发

| 招商动态 |2016-09-30

交易编号:GZ1CY516GD1004764

标的名称:广州市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拟对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AT090958、AT090960、AT090962、AT090955地块项目进行合作开发

挂牌价格:以最低销售均价不低于人民币41000元/平方米作为挂牌价格

挂牌起止日期:2016-9-27至2016-10-27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广州市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作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A.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须为境内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或内地A股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须按后附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意向合作方须具备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须按后附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意向合作方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亿元;

4、意向合作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5、本项目只接受单一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申请报名。

B.合作条件

1、意向合作方必须在被确认符合投资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仅接受人民币交纳,但不接受跨境人民币。如意向合作方需由第三方代付交易保证金,须提供意向合作方和代付方签署的委托代付文件)。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本项目合作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一部分。

2、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合作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照本公告附件4格式与四家公司共同签订《金融城AT090958、AT090960、AT090962、AT090955商业地块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且按框架协议约定在7日内向四家公司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肆亿元(含现金和银行保函,具体见附件4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否则,四家公司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并没收合作方的交易保证金。未经四家公司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条款,不得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合作方式及出资期限:

1、双方合作采取“策划和底价包销”的合作模式,即在保持甲方股权和合作项目产权不变动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项目管理团队,全面负责项目产品策划、设计落实、营销及参与项目管理等工作,并按本协议约定对项目销售价格及销售面积作兜底保证(乙方负责兜底的销售面积不低于75%;乙方负责提供担保的回款金额不低于46.24亿元),并就此向四家公司提供保证金肆亿元(包括现金人民币贰亿元及履约保函人民币贰亿元,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4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乙方收取项目管理费和销售包干费用,并按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收取项目增效管理费。合作期间项目保持在甲方名下开发建设并以甲方名义销售,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由甲方筹集和投入。

2、甲方有权自行销售合作地块项目,销售业绩不纳入乙方销售业绩范围内。若甲方自行销售的,应在项目每期正式销售前与乙方协商确定销售方案、定价、面积和位置等。对本协议约定的兜底销售面积及金额、担保销售面积及金额及销售回款要求均按等比例调减原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乙方销售面积重新计算的原则为:调整后兜底销售面积=(总计容可售面积-甲方自行销售面积)*75%,兜底销售的金额按调整后兜底销售面积*摘牌价格*75%计取;调整后担保销售面积=(总计容可售面积-甲方自行销售面积)*50%,担保销售的金额按调整后担保销售面积*挂牌价格*50%计取。

3、出资期限详见附件4合作开发框架协议。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须按照本项目《报价须知》的规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其他披露事项:

1、该项目已通过公开招标方选取了勘察设计单位。

2、金融城AT090958、AT090960、AT090962地块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0106-20150-000007)第四十七条第二十八款约定:“AT090958、AT090960、AT090962每宗地块不低于50%的物业必须出租或出售给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认定的金融企业(含类金融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

3、金融城起步区AT090955地块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0106-20150-000007)第四十七条第二十八款约定:“AT090955地块建成后所有物业,必须出租或出售给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认定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企业。”,故本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内乙方兜底销售价格、兜底销售的面积比例及总额、提供担保销售的面积比例及总额、项目开发进度及销售回款保证、项目开发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等暂不包含AT090955地块。

如在本协议签订后24个月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AT090955地块条件并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可进行正常的市场化出租或出售,则甲乙双方按照原框架协议AT090958、AT090960、AT090962地块合作开发的相同条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项目成交后,合作方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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